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从事违法有奖销售;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八)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