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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