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体现和贯彻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还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