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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