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消费欺诈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微信公众号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向社会公布。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消费欺诈行为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