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 鼓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