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本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统一配置供消费者称量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公平秤,每个独立销售区域的设置数量不少于一台。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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