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生活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