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时,可以使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当对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已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国际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持有尚未提交给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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