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国籍登记,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可以使用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或者原船舶所有人在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将上一船籍港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交付给新船舶所有人的承诺文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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