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九条 符合办理船舶临时登记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核后颁发临时证书。 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一个月。 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船舶所有人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持国际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原件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申请办理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完成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的同时,临时登记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