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九条 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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