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