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 符合本省规定换购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换购一次较大户型的安居房。换购人按照评估价格补交差价,原购安居房由政府收回。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安居房在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回购或者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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