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具体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安居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