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规划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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