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