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注销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分支机构注销可以由已经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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