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存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被予以行政处罚、司法协助等情形的; (六)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审查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时,发现其存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