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场主体因下列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而存续的除外; (二)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解散的;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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