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销登记管理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