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