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市场主体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撤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第三人已经注册使用被注销市场主体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被注销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原名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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