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征用实施单位)依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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