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