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七条 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紧急需要可能征用的不动产、动产,通过信息共享或者调查登记了解相关情况。对可能征用的不动产,应当建立征用预备目录,并制定不动产征用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征用预备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