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八条 征用实施单位应对紧急需要依法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应当向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 特别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的,应当在实施征用开始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征用依据、事由及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保障要求、交付时间和地点、征用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