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十九条 组织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凭证后,应当及时配合交付被征用的不动产、动产,必要时安排相关操作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等专业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协助做好征用工作。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