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用不动产、动产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征用凭证确定的征用期限届满后,征用实施单位应当通知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凭应急征用凭证办理返还交接手续。 被征用的不动产、动产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