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造成不动产、动产毁损、灭失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三)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