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征用不动产、动产造成组织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需要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因征用造成个人住宅毁损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修复,在修复期间,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居住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