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媒体上对征用不动产、动产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