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具有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