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