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洋浦管委会、驻区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