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可以根据开发建设情况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