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机制,构建统一工作平台,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