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江东新区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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