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东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定位,编制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和实施导则,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