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江东新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鼓励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通过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股权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