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江东新区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碳排放管理,坚持低碳、绿色发展。 江东新区应当严格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等核心生态资源,加强生态系统修复与环境整治,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探索园区、美丽乡村、生态田园和谐共生的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