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江东新区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江东新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江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