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二)未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的; (三)未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四)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 (五)发现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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