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林区和高铁沿线等区域放飞孔明灯。 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筑、集贸市场、商场内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