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本省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本省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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