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在其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更换经营者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对接,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公众聚集场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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