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三条 驻琼部队、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指挥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互联共享道路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环境监测、海上搜救、电力、三防、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信息,实现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消防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区域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周边省、自治区消防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跨海消防救援增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