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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