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二)未建立消防档案的; (三)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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