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全部法条